近日,辽宁省人社厅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要求本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工资保证金。
[责任编辑: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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